商标国际保护的途径
目前,在国外寻求商标国际保护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 逐一国家申请注册
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的办法,大部分国家不需要以国内注册为基础,只要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就能够比较容易取得商标注册。但逐一申请国家注册的费用较高(一般国家申请注册的国外律师费和官费约为1200-1500美元),另外申请手续繁琐,一些南美和中东国家的商标申请文件需要办理认证事宜。
申请人应委托国内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提交商标申请事宜。商标代理人熟悉国外商标法律,与各国商标代理人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能够向申请人提供可行的咨询意见。
(二) 通过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体系进行国际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两条约订立的目的是为商标申请人简化申请程序,使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获得商标保护。
目前,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下共有76个成员国(包括中国和欧共体),申请人基于其在国内的商标注册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在75个成员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但是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效力不太稳定,国际注册5年后才能与原属国注册脱钩,一旦原属国注册在5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
(三) 通过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欧共体商标
在《共同体商标条例》实施以前,商标申请人想要在欧洲某些国家得到商标保护,只能在这些国家逐一提交商标申请。1996年4月1日以后,申请人通过提交1件欧共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15个国家得到保护,这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
从2004年5月1日起,下列10个成员国也成为欧共体成员国: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马尔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来、匈牙利。
但欧共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欧共体25个成员国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欧共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
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条最佳途径申请国外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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